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董**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胡**与内黄县工业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内黄县工业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兰功与内黄县工业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内黄县工业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内黄县工业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献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等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