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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董**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董**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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