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肉类联合加工厂与被告内黄县**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县肉类联合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5元,由原告内黄县肉类联合加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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