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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加工厂与内黄县**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肉类联合加工厂与被告内黄县**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县肉类联合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5元,由原告内黄县肉类联合加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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