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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毕**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日报社、北京牵**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毕**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作品公开发表的官方媒体网站网页,且有明确的署名,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应当予以确认,足以证明申请人是涉案作品的作者,而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反驳。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证明其与涉案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如起诉他人侵害其著作权的,应当证明其确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毕**称其系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一般情况下,应该能够提供涉案作品的手稿或出版物用以证明其权利,如不能提供该方面证据,其应当说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合理理由。涉案作品并非于互联网上首次发表,而毕**在本案中仅仅提供了网页打印件,未能履行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初步证明义务,亦未说明理由,故一、二审法院认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即认为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的规定,从而驳回毕**的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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