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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邵**、司**、司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邵**、司**、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邵**、司**、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邵**、司**、司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邵**、司**、司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元,由胡**、邵**、司**、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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