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袁*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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