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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为26.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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