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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限公司、田**与田**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新乡**限公司(简称金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4)新终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384号民事裁定,提审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金灯水泥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田**撤回起诉,同时撤回二审中的上诉。双方已自愿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灯水泥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田**撤回起诉的请求,均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田**撤回起诉征得了金灯公司的同意,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新乡**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准许田**撤回对新乡**限公司的起诉,准许田**撤回上诉。

三、撤销新乡**民法院(2014)新终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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