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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聂**、原审被告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聂**、原审被告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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