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盟庄园诉被告郭*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盟庄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获嘉县同盟庄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获嘉县同盟庄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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