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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