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中诉被告陶**、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樊*中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樊*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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