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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中国太**新乡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侯*、都邦财产**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各项损失118991.09元,该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陈*、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陈*、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及其他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为165元,由陈*承担140元,中国太平**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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