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临诉被告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段福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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