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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安阳市**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安阳市**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安阳市**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80762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殷*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9日22时许,王**驾驶豫EWA998、豫EF069挂车(登记车主:安阳市**责任公司,实际车主王**)沿济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562KM处路段时,挂车发生火灾,武警颍上县消防大队接警后,到现场实施扑救。2012年12月11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内容为“2012年12月9日22时许,王**驾驶豫EWA998、豫EF069重型半挂车沿济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562KM处路段时,其操作不当碰撞到护栏。事故导致其驾驶的车辆轮胎起火和高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相关部门核价为依据,由王**承担”。事故发生后,王**支付拖车及施救费6000元,支付路损赔偿4980元。王**对于火灾产生的损失申请鉴定,安阳市华**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豫EWA998、豫EF069重型半挂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7782元,王**支付评估费2000元。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原审法院委托郑州神**限公司对起火原因及车辆实际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2012年12月11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内容为“2012年12月9日22时许,王**驾驶豫EWA998、豫EF069重型半挂车沿济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562KM处路段时,其操作不当碰撞到护栏。事故导致其驾驶的车辆轮胎起火和高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相关部门核价为依据,由王**承担。”同日,武警颍上县消防大队城北新区中队出具证明,内容为“2012年12月9日21时18分,颍上县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照到亳州(阜阳)高速路段一辆半挂车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迅速出动一辆水罐消防车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实施扑救。”事故发生后,王**支付拖车及施救费6000元,王**支付路损赔偿4980元。受王**委托,安阳市华**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豫EWA998、豫EF069重型半挂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7782元,王**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人保**分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对王**车辆在事故中的轮胎起火原因及车辆实际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王**与人保安阳分公司协商一致,法院委托郑州神**限公司对起火原因及车辆实际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13年9月25日,郑州神**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一)起火原因:1、根据该挂车中,后部过火及整车烧损痕迹分析,最先起火点位于右侧轮胎处。2、因车轮(轮胎)自身不具备碰撞起火的条件,可以排除因碰撞护栏引起轮胎起火。3、该挂车轮胎起火原因是因该挂车的刹车系统存在故障,行驶过程中产生高温,造成轮胎起火。司法鉴定意见为:1、豫EF069挂车2012年12月9日事故发生中轮胎起火原因是该挂车的刹车系统存在故障,行驶过程中产生高温,造成轮胎起火。2、豫EF069挂车2012年12月9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为50751.80元。人保安阳分公司支付鉴定费5800元。2013年10月14日,郑州神**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正说明,豫EF069挂车2012年12月9日事故发生时折旧率应按1.1%计算,该车辆实际价值为44652.20元。2014年6月23日,原审法院向郑州神**限公司去函,要求郑州神**限公司就如何认定豫EF069挂车刹车系统存在故障进行说明,2014年7月14日郑州神**限公司作出回复,内容为“我公司认定该车刹车系统存在故障的理由是瞬间的碰撞产生不了使轮胎着火的温度,只有轮胎的温度过高才能导致轮胎着火,此事故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刹车系统出现刹车片回位不彻底的故障,造成刹车片与刹车毂长时间摩擦累积到轮胎的着火温度,导致轮胎着火,该故障不存在对数据进行分析。”

原审法院另查明,王**将自己的车辆豫EWA998、豫EF069挂车挂靠于安阳市**责任公司,该豫EF069挂车在人保安阳分公司投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8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安阳市**责任公司与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驶权利、履行义务。安阳市**责任公司在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投有车损险,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辩称王**车辆损失并非碰撞所致,系刹车系统故障所致的轮胎起火,其不应赔偿,郑州神**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为起诉状、事故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等书面材料,鉴定人员鉴定时主要依据事故照片,并未对该车进行现场勘验,该鉴定意见书称该挂车轮胎起火原因是因该挂车的刹车系统存在故障,行驶过程中产生高温,造成轮胎起火,但该鉴定意见书及答复均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没有相应的数据分析,鉴定结论依据鉴定人员推测得出,没有说明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理由,缺乏证据的支持,且与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出具证明亦称豫EWA998、豫EF069重型半挂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护栏,引发轮胎起火和高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不符,故对郑州神**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起火原因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出具的证明,已证实豫EWA998、豫EF069重型半挂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护栏,引发轮胎起火和高速护栏损坏的事实,碰撞护栏是起火的诱因,因此造成的损失,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付,故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辩称该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及属于自燃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王**的合理损失包括车损44652.20元、拖车及施救费6000元,王**支付路损赔偿4980元,共计55632.2元,故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应赔偿王**各项损失共计55632.2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各项损失共计55632.2元;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负担1391元,原告王**负担429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应采信鉴定机构对车辆着火原因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2、道路事故证明,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公安交警部门只是对车辆发生交通的事实出具证明,而不能作为车辆起火原因的证据。3、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是发生碰撞护栏而起火的证据。4、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车辆自燃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擅自推翻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本案中,由王**实际所有的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涉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原审法院虽经双方同意并委托郑州神**限公司对车辆在事故中的轮胎起火原因及车辆实际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意见书并没有提供得出结论的相关依据和相应的数据分析,经原审法院书面函告要求该鉴定机构对上述结论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或分析,但鉴定机构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情况说明和车辆属非正常状态的数据分析。原审法院认为其鉴定结论仅依据鉴定人员的现场图片推测,未检测实车,鉴定意见书缺乏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理由,也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的情况不符,原审判决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以该涉案车辆属自燃,不在其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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