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申诉被告朱**、南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朱**称愿意坐下来算帐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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