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张**与朱**、南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张**诉被告朱登友、南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二被告称愿意坐下来算帐、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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