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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中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以被申请人张*中于2009年5月1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中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张*中,男,汉族,农民,1966年12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原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刘老庄村张南组,与申请人闫**系母子关系。张*中于2009年5月1日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3年7月2日,闫**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中失踪,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宛龙蒲*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中失踪。2014年8月26日,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中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发出寻找张*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中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中自2009年5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闫**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中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中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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