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河南裕华**有限公司、吴**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中国人**郑州市分公司、河南裕华**有限公司、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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