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中国人**郑州市分公司、河南裕华**有限公司、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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