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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付小*、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岺诉被告付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以及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岺诉称,被告付小*经被告李**担保分别于2013年7月8日、7月11日两次借我共计9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向我出具了借款条,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借款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付小*未答辩。

被告李**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付小*做生意赔了,现在经济紧张,我想办法催促被告付小*尽快还这个钱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付小*分别于2013年7月8日、7月11日两次借原告韩*岺款共计9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被告李**是保证人,到期后经原告韩*岺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返还该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韩**陈述及其提交的2013年7月8日、7月11日被告付小*借款条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付小*借原告韩*岺款90000元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付小*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李**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韩*岺请求判令被告付小*、李**返还借款9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付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韩*岺起诉状陈述事实的承认;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解决双方纷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借款90000元;

二、被告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付小*、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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