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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乡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新乡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等共计809820.74元。该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新乡**厂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送达后退还新乡市**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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