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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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