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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新乡八一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新乡**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原银行**八一路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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