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侯**的上诉,称双方已经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了庭外和解,双方也均履行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国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国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