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业集团赵*(新乡**责任公司与被告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业集团赵*(新乡**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业集团赵*(新乡**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业集团赵*(新乡**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煤业集团赵*(新乡**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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