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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太与郑州市**工作委员会农业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太因诉郑州市**工作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1995年5月10日,原告刘*太与郑州市上街园艺场签订家属楼优惠出售协议后购买住房一套,但胡**、刘*太夫妇未能享受双方工龄优惠折扣。为此,原告刘*太多次向有关单位和政府反映,要求执行上街区政府的房改政策,胡**向郑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回多交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8月24日,上**法院以落实房改政策属于行政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胡**的起诉。胡**上诉后,2001年11月10日,郑州**民法院裁定驳回胡**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因郑州市上街园艺场改制已被撤销,由被告接管,原告刘*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退回多交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95年5月10日,原告刘*太签订家属楼优惠出售协议购买房屋,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和公证书为证。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被告退回多交的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因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超过二十年,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太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刘*太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1、上街区园艺场没有经过区政府同意自订“新建家属楼优惠出售实施方案:夫妇双方均属本场职工者,只按一人工龄计算”,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造成9459.26元巨大财产损失,20年不退赔是打官司的根本原因。原告曾数次找场方、**林局解决,因没有政策文件未能实现。2001年6月,一位与原告一样情况的同志把上街区政府和郑州市政府的房改政策给原告后,原告才知道夫妇双方均享受工龄优惠的合法权益被侵犯。2、(2001)上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称该案不应由民法调整,当事人应申请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证明原告已经起诉了,行政起诉时间应从2001年8月24日起计算。3、2001年2月20日给上街区的依据房改政策退回多交的购房钱及发给合法房产证的报告上面有相关领导按照房管政策执行的批示,农委不执行、不作为,责任在农委。4、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上**农委不处理原告的申请,不服从区首长的批示是不可抗力,不属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耽误的起诉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园艺场的违法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又不赔偿,原告因此在心理上、精神上严重受损。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起诉不作为的无需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市**工作委员会答辩称: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1995年5月10日,园艺场和上诉人有一个协议,从这时候开始到现在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一审裁定正确,请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刘**提供的《上街园艺场集资家属楼优惠出售协议》和《公证书》显示,刘**于1995年5月10日签订协议购买涉案房屋,故上诉人于2015年8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郑州市**工作委员会“退回多交的购房款并予以赔偿、承担违约责任”,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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