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英诉被告毛*芝、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芝、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毛**、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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