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薛**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