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因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焦(解)工伤认定(2014)008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原告河南天**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