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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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