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河南同**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件时依原告申请,批准原告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告知原告,在2016年3月25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如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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