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关区解**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关区解**卫生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关区解**卫生服务中心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关区解**卫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关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