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阳**有限公司与河南前进**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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