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