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强诉被告樊**、洛阳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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