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樊同旺、洛阳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强诉被告樊**、洛阳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