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洛阳亿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洛阳亿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