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洛阳亿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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