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尤建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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