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诉被告张**、巩**、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巩**、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对被告张**、巩**、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