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下简称兴**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责任公司(下简称江苏华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兴**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华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赔偿损失1586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江苏华机于2013年9月12日向该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兴**司支付质保金168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反诉费用。兴**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该院提交撤诉申请。该院于当日作出(2013)新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准许兴**司撤回起诉。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3)新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兴**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兴**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其内容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