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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限公司、许**食局直属仓库、许**食局粮油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县支行(以下简称许**发行)、原审被告许昌县粮食局直属仓库(以下简称粮食局仓库)、许昌县**团公司(以下简称粮**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许**发行于2009年9月1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粮食局仓库偿还许**发行贷款13009610.38元及利息;2、粮**司对粮食局仓库贷款7104676.38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许**司对粮食局仓库贷款2330434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粮食局仓库、粮**司、许**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许**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许**发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粮食局直属仓库、粮**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9)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3.47元,退还许昌**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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