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汇**公司)与禹州**有限公司(一缆铜铝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汇**公司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一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李*、被上诉人一缆铜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9575元退还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