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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禹州分库与河南平**任公司、河南平**任公司四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河南平**限公司四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央储**禹州分库于2011年4月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平**限公司四矿赔偿因其采煤致使中央储**禹州分库仓库、住房、办公用房、机械库坍塌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2200万元,因河南平**限公司四矿是河南平**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请求判令河南平**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河南省**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1)许*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河南平**任公司和中央储**禹州分库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央储**禹州分库的委托代理人李**、董**,河南平**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河南平**限公司四矿的委托代理人王**、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许*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将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中央储**禹州分库和河南平**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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