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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阳市文峰区仟禧唐宫西边胡同中段路西一独占院内经营一游戏室,室内有赌博鱼机两台、幸运转轮连线赌博机一组八台,供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3598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8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仟禧唐宫西边胡同中段路西一独占院内开设一游戏室,内有赌博鱼机两台、幸运转轮连线赌博机一组八台。被告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3598元。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游戏室,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抓获,后销毁了上述赌博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其租用安阳市文峰区仟禧唐宫西边一独占院,投资经营一家游戏室,内有两台赌博鱼机和一组八台幸运转轮连线赌博机,其共获利13598元。有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到游戏室上班十几天,里面有两台赌博鱼机和一组八台幸运转轮连线赌博机,平时有事找张某某。有证人崔*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1月13日晚上到仟禧唐宫附近一独占院内找张某某,看到2楼大厅有几台赌博机。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1月13日晚上到仟禧唐宫附近的一家游戏室打捕鱼机,游戏室的老板叫“川儿”。有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证实,赌博鱼机两台、幸运转轮连线赌博机一组八台为赌博机。有游戏室账本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经营游戏室期间共获利13598元。有扣押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经营的游戏室内查获两台赌博鱼机和一组八台幸运转轮连线赌博机,并予以销毁。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提供场地、赌具等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非法所得135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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