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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中国工**限公司内黄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内黄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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