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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戚好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戚好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二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戚好民胡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二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4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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