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郑**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军山、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赵**、李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与被害人畅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畅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李**的夫妻关系。10月24日,李**来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小刘村245号一楼东户畅某某租住处,二人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次日凌晨李**用手卡住畅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后持刀自杀未果。经鉴定,畅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起诉书其与畅某某感情不合不是事实,其也没有掐畅某某的脖子。

其辩护人认为,李**与畅某某感情和睦,其没有故意杀人意图,对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本案前因不清,关键证据不足;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小,李**家庭是残疾人家庭,尚有幼子需抚养;被害人畅某某对家庭不忠,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建议对李**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畅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畅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李**的夫妻关系。10月24日,李**来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小刘村245号一楼东户畅某某租住处,二人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次日凌晨李**用手卡住畅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后持刀自杀未果。经鉴定,畅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畅某某的家属郭**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庭审中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严惩被告人李**,同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经本院准许。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报警证明及到案经过显示,2014年10月25日8时44分,报案人郭某某(手机号182××××1284)打“110”报警称,2014年10月25日8时许,其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245号5楼502房间下楼看望住在一楼的表姐畅某某是否吃饭,发现其表姐畅某某及其姐夫李**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两人身上全是血,其在门口喊了半天也没人答应,怀疑出人命,就直接报警了。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十八里河镇小刘*245号院一楼有两人,一死一伤,死者叫畅某某,伤者叫李**,已被送往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后经过调查发现李**有重大杀人嫌疑。后经讯问,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中心现场位于郑州市十八里河小刘村245号一楼东户,现场一双人床上发现一具女尸,勘查提取:床北侧地面、西侧地面分别有血泊、血迹两处,床西侧地面上提取电线一根,茶几上提取尖刀一把。将上述尸体、血迹、提取物品送检,经检验,(1)送检的尖刀刀柄和刀刃上、地面血泊、床头前血迹均检出人血,均来源于李**的似然率为1.258×1021;(2)死者左手指甲片边缘处检出人STR分型,来源于畅某某的似然比率为3.763×1018;(3)电线的转折处检出人血,得到混合的人STR分型,不排除为畅某某和李**所留;(4)死者右手指甲片边缘处和死者乳头拭子均检出混合的人STR分型,不排除为畅某某和李**所留。

被检者颜面部淤血,舌尖突出于齿外;颈部有条状表皮脱落,小片状皮内出血,双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双眼睑结膜及肺叶间有出血点;心腔及胸腔大血管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器于胸腹腔脏器均呈淤血状。经鉴定,畅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证人郭某某证明,其表姐畅某某与被告人李**系夫妻关系。其听畅某某说,她在网上认识了马某某(音),案发前几天,畅某某打电话说马某某带着她去尉**法院起诉离婚。案发当天,马某某来到畅某某住处,当天早上9点多,李**从尉*老家回来,马某某就顺着楼梯上去了,李**也跟上去,并与马某某打了一架。当天中午11点的时候,畅某某娘家的人都来到现场,商量畅某某和李**离婚的事如何处理,马某某也一直在楼下晃悠,后来说好先不离婚,当天下午4点多,家里的人都走了,马某某又回来和表姐说了会儿话,到晚上6点才带着行李离开。次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其从502房间到一楼看畅某某吃饭没,下到二楼的时候正好碰见女房东,女房东让赶紧下去,说畅某某出事了,然后看见畅某某租的房子门开着,畅某某和她老公李**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他们身上还有地上全是血,喊他们都没有反应,赶紧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赵某某(畅某某房东)证明,2014年10月25日8点左右,发现一楼租户畅某某的房门还没有开,就走过去敲了几下门,并喊了几声,但屋里没有人回应。其就上二楼房间拿钥匙,打开畅某某的房门,见李**和畅某某两人躺在床上头朝外,被子上有血,畅某某的儿子栋*坐在她脚头处。其看到这种情况赶紧上楼去找畅某某的表妹郭某某,郭某某就直接打电话报了警,并通知了120急救中心,随后她又跟畅某某的家属联系。并证明2014年10月24日李**与畅某某还闹离婚,畅某某的家人过来跟他们调解,调解到下午畅某某的家人才离开。

5、证人李某某(李**、畅某某儿子)证明,案发前一天其和姐姐跟着爸爸李**来郑州,案发当天其看到父母二人吵架,畅某某用手把李**推到,李**头流血了,就用手朝畅某某头上打,打了一会儿,畅某某就不动了。并证明,屋里面的刀是爸爸去商店里买的,说是杀猪用的。

6、证人畅某甲(畅某某妹妹)证明,畅某某和李**

俩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畅某某几年前要和李**离婚,家人都劝着她不让离,案发前畅某某认识了一个姓马的网友,才起诉到法院要和李**离婚。案发前一天李**打电话,让找他谈谈,其就叫上妈妈郭**、大哥畅某乙、二哥畅某丙一块去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李**和畅某某住的地方,见到老*在外面胡同里站着,李**和畅某某在屋里说话。家人就劝畅某某不让她和老*联系,畅某某不听劝,也不让老*走,老*一直在胡同里站着也不走,畅某某不让家人管他们的事,最后没有办法,就离开了。

7、李**归案后供述,案发前一天其送女儿和儿子到十八里河镇小刘庄村畅某某租房的地方,碰见了畅某某的表妹郭某某,郭某某说山东的男子在畅某某的住处,其在五楼楼顶找到了那个男的,后来其通知畅某某的哥哥到现场解决,但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那个男的也不愿意离开畅某某,其就特别生气,并产生了杀害畅某某的想法。到了第二天凌晨四点多钟其就趁畅某某睡着的时候用双手将畅某某掐死了,杀人后其就用案发前准备的木柄单刃尖刀自杀,后来被送到医院。

8、另有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李**前科材料,2014年10月22日畅某某起诉李**离婚的相关材料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李**对妻子畅某某因与他人来往,提出与其离婚不满,即产生将畅某某掐死的恶念,李**杀人的前因、作案时间和手段,不仅有其本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且稳定的供述,另有证人畅某甲、郭某某、李**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故意杀人的事实,但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进行不正常交往,案发前又对李**进行刺激,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2、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可对李**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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