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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潮河段二标项目部、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程潮河段二标项目部(以下简称潮河二标项目部)、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潮河二标项目部的银行存款及水利水电七局的应收账款共计320万元。并以高**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东段南侧的房产(京城花园玫瑰园12号楼6?1、7?1号)(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12011158××号)、汪**所有的位于荥阳市京城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4010327××号)和胡**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13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证字第07010565××号),以上述三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中国水利水电第**程潮河段二标项目部的银行存款及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320万元。

二、查封高爱兰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东段南侧的房产(京城花园玫瑰园12号楼6?1、7?1号)(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1201115860号)。

三、查封汪**所有的位于荥阳市京城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4010327××号)。

四、查封胡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13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证字第07010565××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高**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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