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赔偿的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要求安阳市**管理局进行行政赔偿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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