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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责任公司与安**政局、安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司)因要求被告安**政局、安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美**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安**政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徐**、诉讼代理人王**、李**,安阳市人民政府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对关于安阳工学院航空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进行了质疑和投诉。我公司不服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购投(2015)1号》遂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不顾事实真相,没有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维持了决定。具体事实为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西安威**有限公司和西安蓝航**公司两公司从股本结构,管理关系,注册场地可以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投标行为。另经原告在西安**社保局和西安市阎良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查证核实。西安威**有限公司与西安蓝**有限公司在西安**社保局和西安市阎良区企业职工养老经办中心没有参保,也没有缴纳社保资金的帐户和缴纳记录。依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以上两家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在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安阳市采购中心采购程序违法没有认真审核另外两家公司的投标资质,文件把关不严,并违规发布重新招标公告,及存在包庇行为掩盖恶意串通投标,违规接受西安威**有限公司质疑函;私自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泄露原告公司商业机密,打击报复原告。综上,在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被告安阳市财政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要求:1、判令被告安阳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西安威**有限公司和西安蓝**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安阳市财政局履行采购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后,包庇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行为,掩盖本次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等问题;3、判令被告安阳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安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在本项目被质疑、投诉后,相关人员在政府监督检查中,顶风作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4、依法确定本次政府采购A标段和B标段第二合格成交候选人美**司为成交供应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西安**力资源局关于西安美**责任公司实名举报西安威**有限公司、西安蓝**有限公司的答复;2、西安市**经办中心关于西安美**责任公司实名举报西安威**有限公司、西安蓝**有限公司的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安阳市财政局辩称,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组织了安阳**空实训设备项目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共有三家公司报名参加。谈判结果西安威**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美**司第二,西安蓝**有限公司第三。成交结果发布后,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于3月30日、4月7日、4月23日收到美**司提出的质疑,采购中心分别予以了书面答复。美**司在收到最后一次答复后仍不满意,于5月11日向我局快递了《关于安阳**空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投诉函》。我局于5月13日收到美**司投诉函后进行了审查,发现投诉函缺少材料,遂书面通知美**司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投诉。5月29日我局收到美**司补正的投诉函,并正式受理。根据美**司投诉事项,我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的相关条款,对美**司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了安财购投(2015)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美**司提出依法撤销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招标编号为(2015)84号后续采购活动的问题,因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故终止了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并对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公告题目的用词上不严谨,对其提出了批评。因此原告美**司要求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诉求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美**司提出“依法暂停安财招标采购(2015)84号后续采购活动”的问题,我局已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书面通知有关人员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另对美**司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本次政府采购西安威**有限公司与西安蓝**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的问题,我局受理后,发现无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恶意串通。针对美**司提出“依法查处本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庇、隐瞒、掩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问题,美**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我局也未发现存在上述情况,故被告的投诉不成立。综上,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行政监管职责,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原告起诉的其他问题,不符合事实,不成立,我局已履行了职责。对原告所提出的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违规接受西安威**有限公司质疑函的问题,以及在处理西安威**有限公司质疑函过程中私自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泄露西安美**司商业机密、疯狂打击报复质疑人美**司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我局在处理原告投诉案中已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作出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安**政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卷一宗。包括:1、2015年3月28日质疑函;2、2015年4月7日质疑答复;3、2015年4月2日质疑函补正;4、2015年4月16日质疑补正答复;5、2015年4月18日质疑函;6、2015年5月4日质疑答复;7、2015年11月投诉函;8、政府采购投诉材料审查情况通知书;9、2015年5月11日投诉函补正;10、西安美**司投诉证据材料;1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1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13、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答复及相关材料;14、相关当事人调查笔录;15、安阳工学院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16、安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17、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手续;18、西安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19、政府采购中心的报告;20、西安威**有限公司质疑函;21、安阳市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22、西安美**责任公司严正警告;23、安**政局安*购投(201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4、安*复决(2015)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节选;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选;2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节选;2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节选;29、《**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节选;30、《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节选。

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辩称,我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因此安阳市财政局具有接受投诉的法定职责。另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中,西安蓝**有限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记录,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本次采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因此,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次发布公告,决定终止本次竞争谈判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另外关于原告投诉要求暂停安财招标采购(2015)84号后续采购活动问题。安阳市财政局已通知被投诉人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该项目已暂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西安威**有限公司和西安蓝**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行为。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卷一宗。

经庭审质证,原**公司对被告安阳市财政局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主张;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对被告安阳市财政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公司对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未起到监管职责,其他观点同对被告安阳市财政局的意见。被告安阳市财政局对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安阳市财政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虽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但不能证明被告安阳市财政局未履行职责,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阳工学院委托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航空发动机实训室(A标段)及飞机电气控制系统(B标段)。2015年3月16日,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安阳工学院航空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安*招标采购(2015)84号)。同年3月26日,西安美**责任公司、西安威**有限公司及西安蓝**有限公司共三家公司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八开标室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3月27日,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网站公布推荐中标结果,A标段和B标段第一成交候选人均为西安威**有限公司。随后,第二成交候选人西安美**责任公司分三次提出质疑,安阳工学院及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均作出质疑答复。原告美**司不服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安**政局投诉,投诉内容为:1、撤销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次结果公告;2、暂停后续采购活动;3、查处西安威**有限公司与西安蓝**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4、查处本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庇、隐瞒、掩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行为。4月16日,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网站公告,决定终止本次竞争谈判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15年7月6日,安**政局作出安*购投(201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西安美**责任公司对“安阳工学院航空实训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安*招标采购(2015)84号(总第98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西安美**责任公司的投诉。原告美**司不服向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安政复决(2015)1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安**政局作出的安*购投(201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安**政局履行职责对其投诉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0)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安**政局提出投诉,内容为:1、撤销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次结果公告;2、暂停后续采购活动;3、查处西安威**有限公司与西安蓝**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4、查处本次采购人、采购代理人包庇、隐瞒、掩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被告安**政局于2015年7月6日履行职责,作出了安**政局安财购投(201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其投诉作出了处理,且原告已收到该处理决定并行使了相应的权利。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1、判令被告安**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西安威**有限公司和西安蓝**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安**政局履行采购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后,包庇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行为,掩盖本次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主张因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安美**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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