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工学校诉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安**学校)不服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郜**、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王*、第三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安阳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5日,安阳市政府作出安*复决(2014)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张**从2004年至今一直在安**学校工作,且其反映的部分问题一直未予处理,安**学校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因此不存在超时效问题。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不受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二、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诉称

原告**学校诉称:1、张**的投诉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时效。第一,张**于2004年9月开始为学校提供服务,2010年11月在河南浚县新镇开始享受养老金(新农保),其享受养老待遇后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关系转换为劳务关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终止。第二,张**于2008年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2014年投诉超过2年投诉时效。2、根据以上规定,张**与安**学校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张**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劳动关系,超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其主张应通过诉讼解决。请求:撤销安阳市政府安*复决(2014)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安阳市人社局安人社监不受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张**、陈**养老保险领取证;2、张**、陈**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法律依据。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张**、陈**与安**学校系劳务关系,张、陈二人的投诉已超过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期限。

被告辩称

被告安阳市政府答辩称:1、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自2004年8月至今一直在安**学校工作,其反映的问题一直未予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不存在超时效问题。安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2、原告称张**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意见不成立。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民的退休年龄,张**与安**学校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是指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安阳市人社局对张**与安**学校的关系认定自相矛盾,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1、张**、陈**行政复议申请书;2、听证笔录;3、延期笔录;4、复议决定书。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第二组:1、安**学校值班情况一览表;2、安**学校临时用工协议;3、新闻报道;4、老年人优待证领取凭证;5、保卫科值班安排及职责;6、相关案例。7、张**保证金收据;8、张**、陈**关于陈**情况说明;9、陈**系安**学校教务科临时工证明;10、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劳社劳资(2005)第16号、(2007)16号、(2010)3号。豫*(2011)70号、豫*(2012)104号;11、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安阳市信访事项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12、张**、陈**工资与最低工资差格;13、法律依据。

该组证据证明第三人张**从04年,陈**从07年至今仍在安**学校工作。张**从09年一直在反映安**学校工资低的问题,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未超过时效。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

第三组:1、投诉登记表、投诉书;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安人社监不受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及送达回证;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5、行政执法证;6、安阳市政府对张**询问笔录;7、听证笔录;8、安阳市政府对安阳市人社局胡**、康**询问笔录。

该组证据证明安阳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人安阳市人社局答辩称:1、张**2008年已达退休年龄,并于2010年11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张**2014年投诉已超过2年时效。2、张**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3、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建议到司法部门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裁判。

第三人张**答辩称:1、第三人现仍在安**学校上班,原告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中,张**的投诉没有超过时效。2、农民工达到60周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会自动终止,张**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没有终止。3、安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劳动行政部门应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经过了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系1948年10月4日出生,2004年8月到安**学校值班室工作,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用工时间为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协议约定张**负责学校综合教学楼日常巡视和夜间值班,以及教学楼熄灯、落锁、开门等工作,每月工资400元;安**学校收取张**保证金500元。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张**至今一直在安**学校工作。张**工资2007年10月至2010年调至600元,2010年至2014年4月调至1100元,2014年5月1日至今调至1240元。

张**于2008年10月4日年满60周岁,2010年11月,张**在浚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证》,每月领取60元。

2014年3月张**通过信访途径向安阳市人社局反映2004年以来,在安**学校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低的问题。2014年4月8日,安阳市人社局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为张**及陈**问题系劳动纠纷,建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2014年4月8日,安阳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安阳市信访事项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反映事项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不符合信访复核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2014年7月9日,张**向安**社局投诉,2014年7月11日,安**社局认为其投诉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作出安人社监不受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张**不服,向安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政府2014年11月5日作出安*复决(2014)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安**社局作出的人社监不受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安**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安**学校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三人张**、陈**投诉安**学校违法延长劳动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低于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未续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查处范围,张**、陈**向安阳市人社局投诉,安阳市人社局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关于张**、陈**投诉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经查,张**、陈**分别自2004年、2007年至今一直在安**学校工作,对于张**投诉的问题,安**学校一直未予纠正,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安阳市政府认为张**、陈**的投诉不超过时效,决定撤销安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安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安**学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技工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工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