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冯**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