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安阳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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