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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与被告安阳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安阳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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